离婚后孩子迁户口需要什么手续律师

解析:
1、若房屋系一方婚前以个人所有资金全款购买,婚后发生增值现象,根据我国《民法典》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,这种情况下购置的房产应被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。
而其在婚龄内产生的增值部分亦应视为该方个人财产,并不纳入夫妻双方共有财产范畴。
因此,在办理离婚手续后,其所涉及的增值部分无需进行分开处理,仅将所有权归属于房产持有人即可。
2、假设某房产系一方在婚前行步伐购入,但即便婚后夫妻共同支出资金用于偿还房贷,在房屋所有权方面,该房产仍被视为婚前个人财产。
如此一来,依据法律规定,离婚时房屋增值部分需被划分为两个部分:
共同偿还贷款带来的增值部分以及尚未被偿还的贷款部分。
此时,针对共同偿还贷款所产生的增值部分,离婚时可依照夫妻双方共有财产进行分配。
至于个人承担偿还的那部分增值部分,则依旧属于借款人个人所有,在离婚时无需对这部分增值部分做任何界定处理。
3、倘若一方在结婚登记后,夫妇二人以共同财产购置房产,并且也由夫妇俩联合偿还房贷,在房屋属性上,此类房产应被看作是他们的共同财产。
因此,在面临离婚时,他们需要就房屋当前价值进行共同财产划分,而房产增值部分应专门拿出进行分割处理。
法律依据:
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六十二条
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,为夫妻的共同财产,归夫妻共同所有:
(一)工资、奖金、劳务报酬;
(二)生产、经营、投资的收益;
(三)知识产权的收益;
(四)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,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;
(五)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。
夫妻对共同财产,有平等的处理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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